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正《衡宇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存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正<衡宇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存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经由过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正《衡宇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存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议对《衡宇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存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以下修正:
一、称号修正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存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长一项“(四)法律规定该当由公安消防部分出具的对大型的职员麋集场所和其他特别建立工程验收及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正为“室第工程还该当提交《室第质量保证书》和《室第利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正为“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验收及格之日起15_www.4022.com日内未打点工程完工验收存案的,存案构造责令限日矫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部门条则的笔墨作响应的修正。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衡宇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存案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本决议作响应的改正,从头公布。